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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行定期的维护和调校,调校瓦斯传感器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校准气样和空气样,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要做好调校记录。调校风速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时,可使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和温度计。调校周期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国家有关要求。
第130条 严格控制产量、顶板、人员监控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入。必须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技术协议。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
第131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等)属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采掘作业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的移挪,只能由采掘队当班班组长进行。
第132条 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对照结果及时报告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第八章 其 它
第133条 煤矿企业抽出的瓦斯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空,应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认真搞好节能减排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变害为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瓦斯抽采项目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用于瓦斯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第134条 煤炭企业所实施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要按程序逐级申报,经省煤炭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瓦斯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瓦斯发电、供民用燃烧、生产化工产品及汽车燃气项目等。
第135条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影器材入井时,煤炭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监人员全程监护。
第136条 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长批准。作业过程必须有通风人员现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 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采区内及主要进风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喷浆封闭措施的煤层段巷道、主要硐室严禁进行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
第137条 严格入井材料、设备的检查把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138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139条 本规定中“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的矿级以上部门。
第140条 各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141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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