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77条 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78条 抽放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的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79条 抽放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0条 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或专用排瓦斯巷内。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第81条 凡进行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处室(科室)审批。具体设计内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放的内容;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章(节)。
第82条 瓦斯抽放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83条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然后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验收。
第四节 防治突出
第84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对于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突出的设计方案。
第85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导、措施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防突计划,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
根据突出煤层采掘范围,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
第86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断层、褶曲轴、冲刷带、构造煤、煤层硬度等地质变化情况),为编制防突计划提供依据。
第87条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及预测预报等资料,按照“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88条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投用前,由上级管理机构组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第89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征兆与防治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
第90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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