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接地装置有关规定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
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五、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第2.1.3条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二节 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
第2.2.2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一、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
三、配线的钢管。
第2.2.3条 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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