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接地装置有关规定
第2.2.4条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第2.2.5条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 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用的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工艺施工。
第2.2.7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 的焊药。
第2.3.2条 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不宜小于5m。
第2.3.3条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条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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