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接地装置有关规定
第2.4.2条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4.3条 利用本规范第2.2.2条所述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
第五节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
第2.5.1条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二、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采用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三、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四、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五、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六、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七、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八、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2.5.2条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4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避雷线线档内不应有接头。
第2.5.5条 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第六节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第2.6.1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m2。
第2.6.3条 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 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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