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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接地装置有关规定

 


第2.6.4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2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

第三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3.0.1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二、避雷针(带)的安装位置及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的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四、工频接地电阻值及设计要求的其他测试参数符合设计规定,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第3.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实际施工的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等)。
四、测试记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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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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