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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417—2007条文说明

前言

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特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曾涛吴文彬何国伟郭均生孟融康忠佳

李庚午.陈建平鲍魏超刘毅石强高建国

邢国仓王普舟霍磊

目次

1总则…………………………………………………(2 9)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 o)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3 3)

4.1电缆类型选择……………………………………………(3 3)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3 4)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3 6)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3 6)

6采区供配电设计…………………………………………(3 7)

6.1采区变电所设计…………………………………………(3 7)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3 8)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3 9)

7.1电气设备及保护……………………………………··…·(3 9)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4 3)

1总则

1.0.1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

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回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

2.0.3井下主(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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