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绝缘胶鞋 GB 12015-89标准
4.1 橡胶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按GB 527规定执行。
注:成品取片可顺大底方向裁取。
4.2 橡胶试样的试验条件按GB 2941规定执行。
注:试样试验前环境调节不应少于6h。
4.3 硫化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按GB 528规定执行。
注:胶鞋大底性能测试用6mm裁刀。
4.4 硫化橡胶耐磨性能的测定按GB 1689规定执行。
注:试片长度不足时可顺大底方向搭接。大底厚度较薄时,磨耗片为2--3mm。
4.5 橡胶邵尔硬度按GB 531规定执行。
4.6 围条与鞋帮的粘附强度按GB 532规定执行。
注:(1) 测定围条与鞋帮布间的粘附强度,就是测定一定宽度的橡胶面与鞋帮布
剥离时所需的负荷。
(2) 试样的切取:在鞋的两帮各取一个试片,宽度不小于15mm(有效宽度为
10mm),长为100--150mm,沿围条有效宽将围条割透长至40--50mm(即试片有效长度),
再用小刀在试片的一端的有效宽将布与胶开口。
4.7 成品电气绝缘性能试验按GB ××××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电气绝缘性能
5.1.1 低压绝缘胶鞋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绝缘性能的检验,取
得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生产。
5.1.2 低压绝缘胶鞋的出厂检验采用湿法(A法)或干法(B法)。成品鞋应逐只进行
绝缘性能检验,击穿者为不合格品。
5.1.3 商业部门收购检验可采用湿法(A法)或干法(B法)任意一种试验方法,电气
绝缘击穿者为不合格品。
5.1.4 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定期用湿法(A法)抽检,按批量每10000--50000双抽
检一次,如发现生产厂产品质量不稳定,可发出采用湿法(A法)检验的通知;生产厂接
到通知后应立即采用湿法(A法)检验,对于质量长期不稳定的企业,国家指定的检验部
门有权提出警告,并有权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5.1.5 被指定采用湿法(A法)检验的企业,在使用湿法(A法)生产半年后,质量保
持稳定,可向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认可后,可以恢
复使用干法(B法)检验。
5.1.6 定期抽测泄漏电流,以考核产品电气绝缘性能。
5.2 物理机械性能
5.2.1 低压绝缘胶鞋以每1--2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20000双),每批
中可任意抽取一双进行物理机械性能检验。
5.2.2 物理机械性能检验不符合一等品标准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试样,对
其不全规定的项目进行复试。复试结果两双全部符合一等品指标,则该批产品为一等
品,若其中一双不符合一等品指标,而符合合格品指标,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其
中一双不仅不符合一等品指标,也不符合合格品指标,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3 外观质量
5.3.1 外观质量均以目查为主,逐只进行检查,对于单只鞋不能表现出来的问题,
应配双后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2 一等品质量缺陷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超过四项者列为合格品,二级品质量
缺陷虽然未超过规定范围,但超过六项者列为不合格品。
5.3.3 表3未列入的质量缺陷,应按上列类似项目处理,严重影响美观或穿着者不
得列为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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