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3019-1999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
6.4 电器的动作性能和操作性能试验应在介电性能试验后将样品取出试验箱(室)外尽快进行。
6.5 外观检查应在动作性能和操作性能试验后进行。
6.6 电器的外壳防护等级试验按GB/T4942.2的规定进行。
6.7 电器的温升试验按GB/T14048.1--1993中8.2.3.3条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电器的试验分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试验
7.2.1 电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研制投产前或产品转厂投产前;
b)正式生产后,如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使用原材料、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工作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7.2.2 电器的型式试验项目除了包括相应产品标准,GB 3836.1~3836.10所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外,还包括本标准规定的腐蚀试验。外壳防护性能试验和低温试验。
7.2.3 有关防爆检验的事宜,如图样送审与更改,样品的检查及试验及“防爆合格证”的发放等,按GB 3836.1的规定执行。
7.2.4 用作型式试验的电器,应不少于2台试品都合格,才能认为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技术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工装等再重新进行试验,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7.2.5 具有相同结构,工艺和材料的同一系列外壳的产品以及外壳相同,内部所装元件不同的同一系列的产品,允许选取一种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试验,如能通过试验,则可认为该系列产品合格。
7.2.6 本标准6.2.6的内容仪适用于电器的腐蚀试验、外壳防护等级试验,而不适用于电器的防爆性能、动作性能试验和操作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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