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3019-1999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
7.3.1 每台电器必须检验合格,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才能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
a)一般检查;
b)外观检查;
c)隔爆参数检查;
d)动作(操作)性能检查;
e)静态强度试验;
f)工频耐压试验。
8标志、使用说明
8.1 电器应在外壳明显处设置清晰。永久性凸纹标志“Ex"。
8.2 电器在明显位置固定铭牌,铭牌的内容规定如下:
a)产品型号和名称(产品型号后加防腐代号,如F1、F2、W、WFl或WF2);
b)外壳防护等级;
c)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x,;
d)防爆标志(防爆标志、类别,级别、温度组别);
e)电气参数(如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流等);
f)防爆合格证号;
g)制造厂名或商标;
h)出厂日期或编号。
8.3 产品应编制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起草与表述应符合GB9969.1的有关规定。
9包装、运输、贮存
9.1 出厂的产品应予装箱,以防止运输中遭受损失,并达到防潮、防尘的要求。
9.2 电器的包装应适合于陆路和水路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9.3包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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