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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3019-1999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

 
7.3  出厂检验

7.3.1  每台电器必须检验合格,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才能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

a)一般检查;

b)外观检查;

c)隔爆参数检查;

d)动作(操作)性能检查;

e)静态强度试验;

f)工频耐压试验。

8标志、使用说明

8.1  电器应在外壳明显处设置清晰。永久性凸纹标志“Ex"。

8.2  电器在明显位置固定铭牌,铭牌的内容规定如下:

a)产品型号和名称(产品型号后加防腐代号,如F1、F2、W、WFl或WF2);

b)外壳防护等级;

c)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x,;

d)防爆标志(防爆标志、类别,级别、温度组别);

e)电气参数(如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流等);

f)防爆合格证号;

g)制造厂名或商标;

h)出厂日期或编号。

8.3  产品应编制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起草与表述应符合GB9969.1的有关规定。

9包装、运输、贮存

9.1  出厂的产品应予装箱,以防止运输中遭受损失,并达到防潮、防尘的要求。

9.2  电器的包装应适合于陆路和水路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9.3包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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