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719-1997煤矿用隔爆型行程开关标准
6.2 型式检验
6.2.1 在下列情况下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隔5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10。
6.2.3 抽样
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基数为30台,抽样数量为六台,试验数量为两台。
6.2.4 判定规则
如有一台、项A类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B类不合格,如有两台、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
产品不合格;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对该项目加倍复试,复试中若仍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C类不合格不做判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行程开关外壳明显处,须设置“MA”标志及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dI”。标志应符合
GB 3836.1中30.2的规定。
7.1.2 行程开关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铭牌中应标明下列内容:
a)铭牌的右上角须标有“Ex”;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防爆标志dI;
d)防爆合格证号;
e)安全标志准用证号,
f)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流;
g)制造日期或编号;
h)制造厂名。
7.1.3 包装箱上的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1.4 运输包装及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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