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附 录 A
防爆灯具型号命名方法
(参考件)
A1 型号的组成
A1.1 灯种代号按表A1规定。
表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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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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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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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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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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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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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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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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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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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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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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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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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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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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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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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不限。变型代号用英语小写字母表示。
A1.3 光源种类代号按表A1规定。
A1.4 光源功率为单个光源的功率,但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时为光源的总功率。
A1.5 光源的个数为1及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时应省略不标。
附加说明:
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志尚、吴小平、於立成、王柏松、章海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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