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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附 录 A

防爆灯具型号命名方法

(参考件)

A1 型号的组成

A1.1 灯种代号按表A1规定。

A1

代 号

B

C

T

X

Y

W

灯 种

标志灯

厂房照明灯

投光灯

便携灯

应急灯

未列入类

A1.2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不限。变型代号用英语小写字母表示。

A1.3 光源种类代号按表A1规定。

A1.4 光源功率为单个光源的功率,但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时为光源的总功率。

A1.5 光源的个数为1及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时应省略不标。

附加说明:

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志尚、吴小平、於立成、王柏松、章海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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