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4.1.3灯具按防爆型式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共五种主要类型,也可以由(GB3836.1~3836.8中各种防爆形式的组合形成复合型。
4.1.4 灯具按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可移式。
4.2 标志
4.2.1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须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铭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铭牌的内容包括:
4.2.1.1 符合GB 7000第3.1条规定的有关项目。
4.2.1.2 符合GB 3836.1第30.3条(小型灯具参见30.4条)或GB
12476.1第23.2条的有关项目。
4.2.1.3 灯具名称。
4.2.1.4 允许环境温度(该范围仅为-20~40℃时可不标)。
4.2.2 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小型灯具还可采用标志牌永久固定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4.2.3 灯具中防爆型式的符号须符合GB 3836.1第30.1条和GB12476.1的有关规定。
4.2.4 灯具的警告牌须清晰可见,不易磨灭或脱落。"断电源后开盖"的警告牌须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警告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
4.2.5 灯具的其他标志及符号应符合GB 7000第3.2~3.14条的要求。
4.2.6 铭牌、警告牌和其他标记应能承受GB 7000第3.15条的标记试验。
4.2.7 产品说明书除须符合GB 7000第3章的有关要求外,还须说明:
4.2.7.1 灯具的允许工作位置。
4.2.7.2 对使用光源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光源的名称、型号、泡壳形状和尺寸及生产厂名。
4.2.7.3 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电缆或导线的规格、型号及适用温度。
4.2.7.4 带蓄电池的灯具须注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
注:小型灯具即体积不大于2×106mm3的灯具。
4.3结构应用符合GB 7000第4章所有的有关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 外壳及其机械强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4.3.1.1 塑料外壳和外壳部件须符合GB 3836.1的要求。
4.3.1.2 轻合金外壳须符合GB 3836.1第8章的要求。
4.3.1.3 其他材料制成的外壳须按GB 3836.1第21.1条的规定及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4.3.2 塑料外壳须采取下述之一的方法来消除静电放电的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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