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4.3.2.1 在尺寸形状和布置上采取措施或其他防护方法,使之不可能产生静电的危险。
4.3.2.2 选择合适的塑料,使得按规定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1×109Ω,试验按GB3836.1第25章进行。
4.3.2.3 限制表面积:Ⅰ类灯具不超过1×10-2m2;ⅡB灯吴不超过1×10-2m2,但若外露表面被接地框架包覆,则可不超过4×10-2m2;ⅡC灯具不超过2×10-2m2,但若塑料部件有防止产生静电危险的附加措施,则可不超过1×10-2m2。
4.3.2.4 如果不能通过设计避免静电危险,则应设置一块警告牌,标示出运行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4.3.3 紧固件、机械连接件和密封压盖还应符合GB 3836.1第9章的要求。
4.3.4 联锁装置和警告牌须符合下述要求:
4.3.4.1 联锁装置应没计成使用一般工具不能解除其联锁功能的结构。
4.3.4.2 灯具应设置断开电源后方能更换光源的联锁装置,或用"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
4.3.4.3 如果自带电源的灯具上设置联锁装置,则当电源装置呈开路状态时,方能打开灯具。
4.3.5 绝缘衬垫和绝缘套管还须符合GB 3836.1第11章的要求。
4.3.6 胶粘剂须符合GB 3836.1第12章的要求。
4.3.7 灯具须具有与引入电缆或穿线连接的连接件(防爆类别为Ⅰ类的携带式灯具及Ⅱ类灯具可制成永久性引入连线的无连接件形式)。连接件和接线柱须符合GB3836.1第16章和GB 3836.3第3章的要求。
4.3.8 接线板与接线盒还须符合GB 3836.1第13.2~13.4条的要求。
4.3.9 引入装置应符合GB 3836.1第14章的要求。
4.3.10 透明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4.3.10.1 灯具上应配备透明件和保护网,当透明件能承受规定的冲击试验时,也可不装保护网。
4.3.10.2 透明件应采用玻璃或其他化学物理性能稳定的材料,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a. 须按GB 3836.1第21.1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b. 须按GB 3836.1第24.3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热剧变试验;
c. 由塑料制成的透明件,除了按透明件冲击能量进行冲击试验外,须符合对塑料外壳的要求;
d. 不允许制成带螺纹的结构。
4.3.10.3 透明件与光源的间距须符合表1的规定,但携带式灯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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