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表 1
|
光 源 功 率 P, W
|
最 小 间 距 mm
|
|||
|
卤钨灯和白炽灯
|
荧光灯
|
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
|
粉尘防爆型
|
其他防爆型式 (隔爆型除外)
|
|
P≤100
|
P≤100
|
-
|
7
|
5
|
|
100< P≤200
|
-
|
P≤125
|
10
|
10
|
|
200< P≤300
|
-
|
125< P≤250
|
20
|
20
|
|
300< P≤500
|
-
|
250< P≤400
|
25
|
10
|
|
P>500
|
-
|
P>400
|
30
|
30
|
4.3.11 保护网须符合下述要求:
4.3.11.1 灯具保护网采用的金属材料须按GB 3836.1第21.1条规定的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4.3.11.2 保护网的网孔面积和网条尺寸须符合GB 3836.1表4的规定。
4.3.12 接合部位使用的密封垫在打开灯具时不得脱落;使用填料密封时,每次开启后再关闭前,不得使接合面与填料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或填料轻易脱落。
4.3.13 灯具上的开关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4.3.13.1 不得制成浸油结构。
4.3.13.2 除非灯具内的电源或线路具有本区安全性,否则应在开关的操作部位明显标明防止误操作的报告,并在灯具内的电源或变压器输出端加设防护性绝缘措施。
4.3.14 电池组除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4.3.14.1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灯具的蓄电池上连接装置的结构应是固定的,不可逆连接结构上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与其他金属接触。
4.3.14.2不得采用使用中会析出氢气的电池,否则须采用相应防爆型式的外壳或特殊的防护结构。
4.4 灯具的外部线路和内部线路
4.4.1 灯具的外部导线应是绝缘层包覆的铜芯线,其标称截面积不得小干1mm2。
4.4.2 如果外部导线接入灯具本体,则须符合GB 7000第5.2条内部导线的要求。
4.4.3 内部导线须符合GB 7000第5.2条的要。
4.5 接地
应符合GB 7000第6章和GB 3836.1第15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
4.6 防触电保护
应符合GB 7000第7.2~7.4和7.6,7.7条所有的有关要求。
4.7 防快速开启
内装电容器的灯具,由断电到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必须设置警告牌标明:
a. Ⅰ,ⅡA灯具 2×10-4J;
b. ⅡB灯具 6×10-5J;
这篇文章对你有用,请收藏至:
- 用户中心
-
- 栏目导航
- 找不到相关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