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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c. ⅡC灯具 2×10-5J。

4.8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除非灯具另有专用规定,灯具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GB 7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9 外壳防护性能

灯具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外壳防护性能,并按GB7001的有关规定和方法承受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4.10 耐久性和热性能

须符合GB7000第11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何不标明ta时,ta为40℃;与灯具分离的镇流器必须与灯具一起试验,防通风罩凶环境温度为ta,若不在ta下测量,则测量结果应按ta值进行修正;在热试验中灯具还须符合GB3836及GB 12476.1中对温度的有关要求。

4.11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须符合GB3836.1第28章的有关要求,对增安型和粉尘防爆型灯具,其工频试验电压值应增加到规定值的1.1倍。

4.12 耐热、耐燃和耐电痕

灯具上安置带电部件,在其位置上的绝缘部件和塑料外光及外壳部件须符合GB7000第12章的有关要求。

4.13 可移式灯具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4.13.1灯具允许采用的光源如下:

a. 白炽灯;

b. 卤钨灯;

c. 荧光灯。

4.13.2 灯具还应符合相应的可移式灯具标准的要求。

4.13.3 防爆类别为Ⅱ类粉尘防爆型的携带式灯具除须符合GB3836.1第19.7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如如下规定:

4.13.3.1透明件的外露面积大于4000mm2时,须配有金属保护网,网丝直径应大于3mm。

4.13.3.2 开关结构应能从外壳外部安全可靠地分断闭合。

4.13.3.3 外壳部件不得作为导电部件。

4.13.3.4 携带用的手柄或吊挂装置应安装简便,不易脱落。

4.13.3.5 自带电源的灯具制成无火花型时,其额定电压不得超过6V,额定容量不得起过7.5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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