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5 专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对不同的防爆型式,灯具除须符合第4章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试验方法除按引用章(条)中及下述各条中的规定外,其余则采用目测或普通量具进行。
5.1 隔爆型灯具
5.1.1 灯具须符合GB 3836.2第3~13章的有关规定。
5.1.2 灯具须采用间接引入方式,但Ⅰ类带隔爆灯座的荧光灯和冷启动荧光灯可采用直接引入方式。
5.1.3 透明件应与外壳部件采取衬垫密封、胶封等方式加以固定,在更换光源时,透明件和密封件不得从外壳部件上脱落。
5.1.4 灯具须按GB 3836.2第18~20章的要求承受强度试验和阿爆性能试验。
5.2 增安型灯具
5.2.1 灯具须符合GB 3836.3第4~12章的有关规定。
5.2.2 由馈电网络供电的灯具只允许采用如下光源。
a. 带有单插头的无启动器的荧光灯;
b. 一般照明用白炽灯;
c. 自镇流高压汞灯。
5.2.3 灯座须符合GB 1444的规定或灯头与灯座的配合符合隔爆部件的要求。
5.2.4 镇流器、变压器的线圈须符合GB 3836.3第8,9章的要求。
5.2.5 电子式镇流器、调光器,镇流器保护用熔断器、开关等可能产生火花或危险温度的部件应置于隔爆壳体内,或置于按相应标准确认能达到同等安全裕度的壳体内(如气密、充砂、充油、浇封等)。
5.2.6 镇流器中采用电容器时,在额定使用时间内,电容器外壳的表面温度至少应比该电容器的最高允许温度低5K。试验按4.10条中热试验的规定进行。
5.2.7 镇流器中额定容量超过1μF的电容器,除了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a. 电容器外壳应对0.3MPa的正压确保气密性;
b. 采取电容保护装置时,电容器外壳破损时的内压不得低于电容器保护装置动作压力的2倍,但最小为0.5MPa;
c. 电容器外壳带电部分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GB3836.2第5,6章的规定,或将带电部分用绝缘物完全包覆,使带电部分与绝缘物构成一体。
5.2.8 镇流器中额定容量不到1μF的电容器,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所用电路电压的1.25倍。
5.2.9 电容器被镇流器填充物覆盖时,不得损坏电容器外壳的可挠性,不得妨碍电容保护装置的正常动作。
5.2.10 如果灯具内部最高表面温度比使用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在灯具中的最低引燃温度至少低50K,则灯具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组别温度,但须在铭牌上标明适用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名称或分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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