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5.3 正压型灯具
灯具须符合GB 3836.5第3~7章的有关规定。
5.4 无火花型灯具
5.4.1 灯具须符合GB 3836.8第4~11章的有关规定。
5.4.2 灯座须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并符合下述要求。
5.4.2.1 绝缘物为瓷制品、合成树脂制品或同类制品,应具有吸湿性小,耐热、耐燃、耐久性强的特点。
5.4.2.2 导电部件使用的材料应呈磷青铜、黄铜、赤黄铜或同类不易生锈的材料。
5.4.2.3 导电部件的结构须能防止使用中振动、冲击和热造成的电接触不良。
5.4.2.4 灯座上的引出线须符合内部导线的要求,换灯时须移动的情况下,绝缘层不得损坏。
5.4.2.5 螺口式灯序须符合GB 1444第2.8条的要求。
5.4.3 镇流器、变压器的线圈应符合GB 3836.3第8,9章的有关规定,
5.4.4电子式镇流器、调光器、镇流器保护用熔断器、辉光启动器、触发器、开关等可能产生火花或危险温度的部件应置于隔爆壳体内,或置于按相应标准确认能达到同等安全裕度的光体内(如气密、充砂、充油、浇封待。)
5.4.5 镇流器中采用电容器时,须符合本标准第5.2.6,5.2.7,5.2.8条的有关规定。
5.4.6 灯具还须符合第5.2.10条的规定。
5.4.7 容纳高强度放电光源(HID)的光体应制成密封结构,保持密封性所必须的外壳接合部分不得因封闭而导致密封结构的破坏,其合格性用密封结构试验检验。试验方法如下:
在外壳内部加压或减压至2×103Pa,放置于温度变化不超过2℃的室内30min,然后测定压力变化值。试品数量为一台,通过灯具光体开闭重复试验三次,试验结果以压力变化不超过1×103Pa为合格。
5.5粉尘防爆型灯具
5.5.1 灯具须符合GB 12476.1第10,13章和第29章的有关规定。
5.5.2 灯座须符合第5.4.2.1~5.4.2.4条的规定。
5.5.3 不同电位的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须符合GB3836.3第5,6章的规定,灯座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相应制造标准。
6 质量评定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的质量评定规则包括两类检验,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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