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3738.1-1999灯具型号命名方法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制订各类灯具命名方法,在各类灯具型号的命名中不应违反本标准的基本原则。
1 灯具类型代号按表1规定的字母。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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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类 型 |
代号 |
类 型 |
|
M G Z C S H L |
民用,建筑灯具 工矿灯具 公共场所灯具 船用灯具 水面水下灯具 航空灯具 陆上交通灯具 |
B Y X W N J |
防爆灯具 医疗灯具 摄影灯具 舞台灯具 农用灯具 军用灯具 |
2 编制产品型号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不允许采用其他文字,数字。
3 汉语拼音字母应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3.1 采用产品名称中第一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3.2 如与上述字母造成重复,不能采用时,可用第二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3.3 如按上述原则确有困难,方可采用第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或用特定的字母。
4 光源代号按表2规定。
表2
|
代号 |
光源种类 |
代号 |
光源种类 |
代号 |
光源种类 |
|
不注 |
白炽灯泡 |
G |
汞灯 |
J |
金属卤化物灯 |
|
Y |
荧光灯 |
X |
氙灯 |
H |
混光光源 |
|
L |
卤钨灯 |
N |
钠灯 |
|
|
5 当灯具上的标志、样本等需要标明灯具产地地区时,可附注地区代码,附注的地区代码应按
GB 2260—8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或按附录A《省(市,自治区)代码缩写表》。
附录 A
省(市、自治区)代码缩写表(参考件)
|
代码 |
名 称 |
代码 |
名 称 |
|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31 32 33 34 35 36 37 |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
41 42 43 44 45 5l 52 53 54 61 62 63 64 65 71 |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台湾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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