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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之一、政策概要  

 
15.     劳动保障部组织实施的“5+1”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5+1 ”行动计划是指“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 技能岗位对接活动 。其主要内容如下:
“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 —— 计划用 5 年时间,在全国新培养 190 万名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培养 700 万名高级技工,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 —— 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计划 5 年内对 2000 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能力促创业计划” —— 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计划 5 年内对 200 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和帮助更多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 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5 年内对 4000 万农村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并与就业服务、权益维护有机结合,促进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
“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 —— 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计划 5 年内组织 6000 万人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同时,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加强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建设。
“技能岗位对接活动” —— 足企业对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需求,促进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
 
16.     什么是“技能岗位对接活动”?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倡导全国大中城市开展实行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简称为技能岗位对接活动。这项活动的主题、目的、服务对象和工作目标如下:
活动的主题:满足企业需求,服务技能人才。
目的:为满足企业对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需求,促进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
服务对象: 1 用工企业。各类需要聘用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的企业; 2 技能劳动者。各类参加技能培训,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3 院校毕业生。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工作目标: 1 用工企业提出的技能岗位招聘信息得到广泛发布,其中重点用工企业技能岗位招聘需求得到满足,或通过预约式订制培训得到填充。 2 提出求职要求的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3 重点城市以就业联盟、会员制等方式建立技能人才供求网络和相应的技能岗位信息库、技能劳动者信息库,并通过开拓和完善各类有效的对接形式,形成技能岗位对接的长效机制。
 
17.     开展“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措施有哪些?
答:开展 技能岗位对接活动 主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它的主导作用,同时调动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充分发挥重点企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共同参加技能岗位对接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工作措施主要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活动期间集中做好六项服务。
1 、多渠道信息发布服务。广泛收集本地区企业技能岗位空缺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和广播、电视、报纸、布告栏等公共媒体渠道广泛发布。 2 、负责制推荐应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工企业及技能劳动者、院校毕业生提供 一包到底 的全程服务。 3 、个性化职业介绍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技能劳动者、院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因多种原因难于就业的,采取针对性的方法专项帮扶,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4 、上门式信息对接服务。组织一批技能人才供求信息,针对不同企业、不同院校的行业、专业特点,采取 送技能岗位进院校、送技能人才进企业 等方式,将供求信息直接送到企业和技能人才手中。 5 、专业化现场招聘服务。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针对企业用工需求和技能劳动者与院校毕业生的特点,分期分批举办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化供需见面洽谈会。 6 、预约式订制培训服务。按照企业招用技能人才的具体要求,通过与企业签订技能人才订制协议,为企业联系预约式订制培训服务。
 
18.     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答:就业准入制度是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一种就业和用工制度。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劳动者就业时所具备的职业资格进行规范,使我国的就业从安置型就业转变为素质型就业,是从我国劳动力资源的素质和就业形势的实际出发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优化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制度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     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 6 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有以下具体规定:
公布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与名称;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种作业工种的劳动者,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工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及等级要求;根据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20.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有哪些?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 年发布的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目录。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 87 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珠宝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鱼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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