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提高煤矿机电职工对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便于掌握,使之学有章程,干有标准,查有依据,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设备,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实现电器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 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下同)的选用,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核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4.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器设备,应 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 防爆外壳的大修,必须由集团公司机修厂,省属机修厂或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
6. 凡防爆电器设备,不论使用在井下任何地方,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
7. 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⑴ 设备的负责人和电器维修工,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
⑵ 区队防爆检查员(或防爆电工),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
⑶ 矿防爆检查组人员,分工包干,对全矿井高沼气地区或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二次,对低沼气地区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一次。
⑷ 矿每周至下而上进行一次检查,由采掘运输区队,包机组等基层单位按细则逐台检查。矿在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等领导下,由机电部组织安监人员,防爆检查组,电管组等参加全矿使用设备按细则仔细检查,检查的总数量还应少于电器设备和少型电器数量的10﹪,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
8 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对责任者要填表登记,追究责任,进行安全教育补课,并酌情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9 失爆;
凡已装接使用的电器防爆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五小件设备),其防爆性能受到破坏,失去防爆性能的统称为失爆。
第二章防爆细则
一 隔爆外壳
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1 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瀑。(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同时深度凸凹深度超过5㎜者。
2 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小件为失爆。
3 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为失爆。
4 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为失爆。
5 隔爆室的观察窗口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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