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维修电工裁判员职责(范文)
(2)裁判长是各赛场的一线总指挥。竞赛开始前应听取各裁判员、安全员的汇报后,决定竞赛开始和结束。
(3)裁判长应同时向每个参赛选手明确发出指令表示竞赛的开始和结束。
(4)实际操作竞赛计时员负责每场实操竞赛的计时工作。竞赛结束前30分钟开始倒计时。
(5)实际操作赛场计时员应记录每个选手实际操作时间。每个选手是否提前完成或超时完成都应有明确记录,并上报评分裁判员,以便为成绩评分留下依据。
(6)理论知识竞赛开始和结束以赛场铃声或信号为准。
8.器材组长、技术支持及设备维护员
(1)裁判组下设器材小组。负责计算机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2)器材组应负责安装和调试设备。
(3)设备通讯及软硬件的技术支持。
(4)由于设备故障原因导致竞赛不能进行,应及时上报裁判长。
9.场地组长和场地工作人员
(1)裁判组下设场地小组,组长由场地负责人担任。
(2)场地组组长负责指挥和管理场地工作人员完成本组的工作。
(3)场地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则规定,测量场地和划线。
(4)负责绘制竞赛场地平面图报告交裁判委员会。
(5)负责清理场地和教室,保证竞赛顺利进行。
(6)协助赛场裁判长维持秩序,劝阻闲杂人员进入竞赛场地。
(7)赛前,在赛场安放路标指示牌。
第七部分:北京市职工职业维修电工技能大赛纪律处罚规定
为严肃北京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决赛纪律,保证技能竞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技能竞赛纪律的处罚做如下规定:
一、参赛选手不符合报名规定条件,或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经大赛组委会核准后,一律取消该选手参赛资格。
二、参赛选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取消参赛资格,竞赛成绩计零分:
1. 理论知识竞赛中有翻阅、抄袭书籍、笔记等违规资料的现象。
2. 不按规定填写姓名、编号或在试卷、试件上作各种标记。
3. 在赛场内由偷看、暗示、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
4. 在赛场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
5. 在规定的竞赛时间结束后,仍强行答题或操作。
6. 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扰乱竞赛秩序,影响竞赛过程,情节恶劣。
7. 其他违反竞赛规则的不听劝告者。
三、参赛选手如造成竞赛用设备损坏,视情节由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参赛选手若人为蓄意破坏仪器设备,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选手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由在场裁判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扣除竞赛成绩。
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指导、帮助、影响参赛选手。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参赛选手成绩。
六、非大赛工作人员、非参赛选手一律不得进入竞赛场地,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
七、对裁判员、仲裁组成员、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守则,经大赛组委会核实情况后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分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对违反竞赛各种纪律的参赛选手及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后果影响、予以取消竞赛评奖资格或通报批评。
申诉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妥善解决参赛选手(含选手所在单位领队)提出的因比赛规则执行不当而影响比赛结果公正公平的问题,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二、参赛选手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和备件,有失公正的检测、评判以及对工作人员违规的行为等,均可通过领队提出书面申诉。
三、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四、仲裁组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选手申诉,并将处理意见尽快通知领队。
五、仲裁工作组的裁判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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