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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规] 辽宁省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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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81 | 回复1 | 2015-8-24 07: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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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细则(试行)
一、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类型:
(一)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下同)
1、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dI)。
2、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eI)。
3、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iaI和EXibI)。
4、矿用正压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PI)。
5、矿用充油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OI)。
6、矿用充砂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qI)。
7、矿用浇封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mI)。
8、矿用无火花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nI)。
9、矿用气密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hI)。
10、矿用特殊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SI)。
11、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d[ia]I和Exd[ib]I)。
12、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标志为Exe[ib]I)。
(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标志为KY)。
(三)普通型电气设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井工煤矿井下禁止使用普通型电气设备,煤矿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周围环境瓦斯浓度低于1.0%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瓦斯浓度。
二、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使用要求:
(一)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和安全保护性能,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入井使用,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入井检查记录,记录每台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情况。
(二)煤矿井下做工业运行试验的电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试验前试验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乡镇煤矿不允许进行此类试验。
(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或进行改造,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四)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符合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性能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予以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五)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的维修,必须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维修规程》,且必须有取得防爆型电气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
(六)目前煤矿井下在用的2002年前生产的,不具有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经过检查试验如其防爆性能和保护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经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002年后生产的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七)根据《GB/T12173-2008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规定,凡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前煤矿井下在用的2008年前生产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经过检查试验如其安全保护及防护性能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经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继续使用。2008年后生产的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具有KB标志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由于使用时间长远,其防爆性能和安全保护已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我省煤矿企业井下在用的、具有KB标志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使用范围:
(一)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任何地点。
(二)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可以使用在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和井下翻车机硐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下中央水泵房可使用矿用增安型水泵电机。
(三)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可以使用在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禁止使用在煤矿井下翻车机硐室和采区进风巷。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可使用在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禁止在高瓦斯矿井中使用。
(四)高瓦斯矿井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以及沿线硐室可以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必须使用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禁止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和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
(六)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的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使用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禁止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和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
(七)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必须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八)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使用在地面爆炸气体环境中时,必须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四、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的配备及检查周期:
煤矿必须配备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煤矿配备的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的数量不限能够满足工作的需要。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必须具有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检修经验的井下电工担任,同时必须经过3级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一)兼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井下电工),必须每班对所辖区域的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二)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必须每周对自己所辖区域的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
(三)煤矿必须建立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记录,有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兼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井下电工)负责填写,必须认真记录井下每台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检查情况。
五、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检查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书(2002年前生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执行本细则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2008年前生产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执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2、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清晰完整的防爆标志和金属铭牌。否则视为失爆。
3、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类型及电气设备使用的地点,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4、防爆型电气设备,不论在煤矿井下任何地点使用必须按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否则视为失爆。
5、煤矿井下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应先切断上一级电源,并挂牌加锁。否则视为失爆。
6、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不得在带电情况下开盖运行、检查、检修,不得使防爆型电气设备的带电导体与防爆壳外部的空气直接接触,否则视为失爆。
7、煤矿井下检查、检修防爆型电气设备,开盖前必须检查周围环境瓦斯浓度,并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实时检测环境瓦斯浓度。环境瓦斯浓度高于1.0%,禁止开盖或立即停止检查、检修,否则视为失爆。
8、煤矿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进行测量时,未实时监测环境瓦斯浓度或环境瓦斯浓度高于1.0%,视为失爆。
9、煤矿井下检修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时,未实时监测环境瓦斯浓度或环境瓦斯浓度高于1.0%,视为失爆。
10、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电缆)不得在额定电压低于电源电压情况下运行,否则视为失爆。
11、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防止擅自送电、带电开盖的闭锁装置不得缺失和损坏,否则视为失爆。
12、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外壳不得带电,否则视为失爆。
13、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不得在其供电线路缺失漏电保护的情况下运行,否则视为失爆。
14、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更换涉及防爆性能的备件,必须达到原产品的强度、光洁度等防爆性能要求,否则视为失爆。
15、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变更额定使用或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失爆。
16、在煤矿井下做工业运行试验的电气设备,必须持有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实验前试验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失爆。
17、煤矿井下禁止使用具有KB标志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否则视为失爆。
18、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使用在地面爆炸气体环境中时,必须按照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否则视为失爆。
(二)煤矿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规定:
1、隔爆型电气设备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1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深度超过5mm的)
1.2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以上)的。
1.3隔爆室(腔)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低于原厂强度的。
1.4隔爆室(腔)直接贯通或绝缘座损坏的,接线盒内去掉绝缘座或绝缘座损坏的。
2、隔爆型电气设备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必须符合下述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2.1隔爆接合面的间隙、直径差、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2.2转盖或插盖式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大于25毫米。
2.3轴孔内操纵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2.4隔爆型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时不得产生摩擦。使用圆筒隔爆接合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不得小于0.075毫米。使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大单边间隙不得大于表一W值的2/3。
2.5隔爆接合面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6.3μm,操纵杆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3.2μm。
2.6隔爆接合面不得锈蚀(如存在痕迹用棉纱擦拭后,仍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2.7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厚度,不得小于设备原设计的85% 。
2.8隔爆接合面上,在规定长度L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L1范围内,不得出现如下缺陷:
2.8.1在宽度为40毫米、25毫米、15毫米的隔爆接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范围内不得出现超过5个直径大于1毫米,深度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宽度10毫米的隔爆接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范围内不得出现超过2个直径大于1毫米,深度大于2毫米的砂眼。
2.8.2隔爆接合面上不得出现宽度与深度大于0.5毫米、投影长度大于隔爆接合面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一的机械伤痕(投影长度应几段相加)。
2.9隔爆接合面上不得附着铜丝、油漆、线头等杂物。
3、隔爆接合面使用的紧固螺栓和螺孔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3.1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放松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紧固程度以紧固螺栓压平防松弹簧垫圈为准)。
3.2防松弹簧垫圈规格与紧固螺栓匹配,放松弹簧垫圈不得断裂或失去弹性。
3.3同一部位的紧固螺栓、螺孔规格应一致,紧固螺栓和螺孔不得滑扣。
3.4不通透螺孔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紧固后,螺孔底部的剩余长度不得小于3毫米、紧固螺栓伸入螺孔的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紧固螺栓伸入螺孔的长度不得小于该螺栓直径的1.5倍)。
3.5通透螺孔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紧固后,紧固螺栓伸入螺孔的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紧固螺栓伸入螺孔的长度不得小于该螺栓直径的1.5倍)。
3.6隔爆型电动机的接线盒不得反上。
4、隔爆型电气设备电缆引入装置应齐全、完整、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失爆。
4.1密封圈内经与电缆外径差超过1毫米的。
4.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差超出表三规定值的。
4.3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直径0.7倍的,或密封圈最小宽度小于10毫米的。
4.4密封圈的厚度小于电缆直径0.3倍的(截面大于70平方厘米的电缆除外),或密封圈最小厚度小于4毫米的。
4.5密封圈的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4.6將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护套上的。
4.7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的。
4.8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包扎物或杂物的。
4.9密封圈纵向出现深度大于密封圈厚度1/3,长度大于密封圈宽度1/5的破口,经处理密封圈厚度与宽度不满足要求的。
4.10密封圈横向出现长度大于密封圈周长1/5,深度达到密封圈厚度1/3以上的破口,经处理密封圈厚度与宽度不满足要求的。
4.11密封圈用刀削后不整齐圆滑,出现锯齿状,锯齿高低还大于2毫米的。
4.12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氏硬度45-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间隙尺寸配合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4.13闲置进线嘴缺密封圈或金属堵板的。
4.14金属堵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毫米以上的,堵板绝对厚度小于2毫米的,堵板未镀锌的。
4.15闲置进线嘴的金属堵板放在密封圈里的。
4.16螺旋式进线嘴金属圈放在金属堵板与密封圈之间的。
4.17螺旋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固不到位,用一只手的三个手指能将进线嘴向内旋进超过半圈的。
4.18螺旋式进线嘴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毫米的。
4.19螺旋式进线嘴最小旋入扣数与深度不符合表四规定的。
4.20压盘式进线嘴缺进线嘴压紧螺栓或进线嘴压紧螺栓没上紧的(进出线嘴应平行压紧,两侧压紧螺丝入扣差应不大于5毫米,否则为不完好)。
4.21进线嘴接入电缆后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圈的。
4.22使用电缆压线板的进线嘴,引入引出电缆无压线板的或压线板未压紧电缆的。
4.23进线嘴压线板压紧电缆后电缆的直径减少10%的。
4.24进线嘴接入电缆后,抽拉电缆有明显串动的。
4.25进线嘴压紧后进线嘴的余量小于1毫米的,接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的,密封圈端面与隔爆型电气设备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松动的。
4.26电缆引入装置使用的密封圈、金属圈、金属堵板每种数量超过一只的(电缆引入装置的余量只能通过更换不同厚度的密封圈、金属圈、金属堵板的方法进行调整,不得充填其他杂物)。
4.27金属圈的内外径与进线嘴伸入壁规格不一致的,金属圈断口的,金属圈使用其他物品代替的。
4.28低压隔爆型电气设备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未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直接套在钢带上的。
4.29电缆护套(铅皮)进入隔爆型电气设备腔内的长度小于5毫米的(大于15毫米的为不完好)。
4.30高压隔爆型开关引入的铠装电缆未将绝缘胶灌至电缆分叉以上的。
4.31高压隔爆型开关备用电缆引入装置缺金属堵板或金属堵板不合格的。
4.32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电缆三叉以上,绝缘胶有裂纹或电缆能够活动的。
5、隔爆型插接装置:
5.1煤电钻插接装置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反接为失爆。
5.2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以及电器联锁装置为失爆。
5.3插接装置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五规定值的为失爆。
6、隔爆照明电器:
6.1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的为失爆。
6.2压口式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连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6.3隔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者为失爆。
7、矿灯:
7.1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否则视为失爆。
7.2矿灯出现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等现象为失爆。
7.3矿灯出现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等现象为失爆。
(三)煤矿井下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规定:
1、不得改变本安型电气设备的关联设备、配接设备,绝缘材料的绝缘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为失爆。
2、不得改变本安电路和与本安电路有关联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及其参数,否则为失爆。
3、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气设备不得接入非本质安全性电流、电压,否则为失爆。
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得破损,紧固件、电缆引入装置必须符合隔爆型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否则为失爆。
(四)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规定:
由于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具有特殊结构,如使用不当会出现电气火花,所以本细则将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有可能出现电气火花的缺陷视为失爆。
1、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符合使用环境要求,设备的工作温度符合有关规定,绝缘材料的绝缘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2、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防止正常运行时可产生火花部位的隔爆外壳(包括隔爆外壳的电缆引入装置),必须按照隔爆型电气设备有关规定管理,否则视为失爆。
3、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外壳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齐全完好,否则视为失爆。
4、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裸露导体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得附着水分、粉尘等其它杂质,否则视为失爆。
5、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所有导线连接处不得存在接触不良、开焊、断线的现象,并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否则视为失爆。
6、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连接件的导电螺杆和螺母的螺纹必须良好,不得缺少导电螺杆与绝缘座之间用来放松动的平垫和弹簧垫构成的弹性中间件,否则视为失爆。
7、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内如果装有过热保护,过热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否则视为失爆。
8、煤矿井下增安型电气设备的接线端子及绝缘件表面不得附着水分、粉尘,否则视为失爆。
六、煤矿井下电缆的防爆性能规定:
煤矿井下电缆使用不当会造成人身触电事故,因电缆短路、接地出现的电气火花可能造成瓦斯、煤尘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所以本细则将煤矿井下电缆纳入电气防爆管理范围。
(一)煤矿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且必须具有阻燃性,否则视为失爆。
(二)煤矿井下各地点使用的电缆类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三)煤矿井下电缆(动力、信号、照明、本安电路及放炮母线等)连接具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合格接头的为失爆。
(四)橡套电缆护套破损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的为失爆。
(五)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大于橡套电缆护套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大于20毫米或沿电缆护套周长三分之一以上的为失爆。
(六)低压隔爆型开关接线室内电源电缆接至负荷侧的或开关的负荷侧出线接至电源侧的为失爆。
(七)隔爆型电气设备控制喇叭嘴引入引出动力线的为失爆。
七、本细则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备注:
1、EX: 防爆产品的总标志。
2、 I : 一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等级: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点火源的能量分ia和ib两个等级。
4、鸡爪子:橡套电缆未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及接线盒进行连接的,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和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
5、羊尾巴:供电电源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6、明接头:电缆裸露出导体的。
7、云影:痕迹经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者。
表一:    隔爆电气设备防爆面间隙的规定
  
接合面
  
型式
  
L
L1
W
外壳容积V(L)
V < 0.1
V > 0.1
平面、止口或圆筒式
6
6
0.3
12.5
8
0.4
0.4
25
9
0.5
0.5
40
15
0.6
带有滚动轴承的
  
圆筒结
6
0.4
0.4
12.5
0.5
0.5
25
0.6
0.6
40
0.8
L:静止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毫米)。
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外沿的最小有效长度(毫米)
W:静止隔爆结合面及操纵杆与轴孔隔爆结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毫米)、转轴与轴孔隔爆结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毫米)。
表二:隔爆电气设备操纵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的规定:
  
操纵杆或圆筒直径
  
隔爆结合面长度
  d6
L6
6d25
Ld
   d>25
L25
d:操纵杆直径(毫米)。      L:隔爆接合面长度(毫米)。
表三:隔爆电气设备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的规定
  
密封圈外径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
    D20
d 1
20D60
  d 1.5
    D60
d 2
D: 密封圈外径(毫米)。
d: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毫米)。
表四:    隔爆电气设备螺旋式进线嘴的规定
  
外壳净容积
  
罗纹最小旋入深
最小啮合扣数
       V≤0.1
d5
6
0.1V≤ 2
d9
6
      V2
   d12.5
6
d:罗纹最小旋入深度(毫米)。
表五:隔爆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和最小有效长度的规定:
  
外壳净容积V(L)
  
L
W
V≤0.5
15
0.5
V>0.5
25
0.6
W: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毫米)。
L:最小有效长度(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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