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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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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10 | 回复1 | 2011-8-29 22: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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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实施瓦斯抽放工作的规定
1、生产矿井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1)一个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m3,且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量0.4~0.6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年产量0.6~1.0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量1.0-1.5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凡符合以上条件,要建立(地面抽放站)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3、矿井新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统,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报省煤炭厅备案,经审批的抽放设计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符合抽放规定,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井下采区抽放系统或建立局部抽放系统(移动抽放泵站)。
5、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工作负责。抽放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集团公司、矿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第二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规定
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并要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抽放工程设计应与矿井的开采设计紧密结合,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之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抽放工程有足够的施工空间和时间,并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时间,提高抽放效果,消除瓦斯危害。
3、新建矿井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相近的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矿井及生产矿井还应以实际地质情况和瓦斯资料为依据。
4、矿井瓦斯抽放站的建设方式,必须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集中抽放系统、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泵站的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抽放系统,在地面或井下采区建立抽放泵站;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使用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建成局部抽放系统:
(1)分区开拓或分区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2)矿井抽放瓦斯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3)不具备建立地面集中抽放系统的条件。
(4)一套抽放系统难以满足瓦斯抽放的要求。
5、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抽放瓦斯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抽放。
第三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基本内容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采区或局部抽放系统的设计,可以采区、采面概况为主要内容。
(2)瓦斯基础参数: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采区或局部抽放系统的设计,可以采区、采面的瓦斯基础参数为主要依据。
(3)抽放方法:抽放钻孔(抽放巷道、抽放密闭、埋管)的布置方式与抽放工艺参数。选择抽放方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瓦斯来源、巷道布置、瓦斯基础参数、瓦斯利用要求等因素,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4)抽放设备及装置: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抽放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安全防护设施及泵站的安全防火设施及防火范围等。井下抽放泵站包括泵站硐室、供电、供水、通风、安全及防火设施等。
(6)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预算)及工程工期安排。
(7)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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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321 | 2014-8-17 18: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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