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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运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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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70 | 回复1 | 2011-8-28 15: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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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运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
采煤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目 录
第一节 电 钻 打 眼 工 4
第二节 放 炮 员 7
第三节 回 柱 放 顶 工 12
第四节 回 采 巷 道 维 修 工 17
第五节 采 煤 机 司 机 21
第六节 刮 板 输 送 机 司 机 25
第七节 胶 带 输 送 机 司 机 28
第八节 单 体 支 柱 工 31
第九节 液 压 支 架 工 37
第十节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 42
第十一节 放 顶 钻 眼 工 44
第十二节 刨 煤 机 司 机 49
第十三节 回柱绞车司机、看滑轮工 52
第十四节 移刮板输送机工(移溜子工) 55

第一节 电 钻 打 眼 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参数及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3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
第4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5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岩)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6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
8.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抵抗线小于O.5米,岩层中的抵抗线小于O.3米。
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7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良好。
第8条 打眼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9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
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
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
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
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
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手镐、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
第10条 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
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
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
3.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
第11条 打眼电缆的敷设。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
第12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
2.在高度2.5米以上打眼时,必须有护帮措施。
3.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
4.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5.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13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操作。
第14条 开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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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321 | 2013-11-8 00: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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